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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二審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5日、4月2日、6月1日、7月9日、8月10日、10月27日及105年3月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之當事人,惟其僅陳明其本件聲請係為明瞭開庭內容,並未具體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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