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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董祐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五0五八五號支付命令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董『佑』彰」之記載,應更正為「董『祐』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裁定卷宗雖已依規定銷燬,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資料,並依職權調閱相對人董祐彰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董祐彰原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核與上開支付命令裁定所載相對人董祐彰之住所相符。
又「董『佑』彰」、「董『祐』彰」僅一字之差,且「佑」與「祐」二字甚為雷同,足認上開民事裁定,係將相對人「董祐彰」誤植為「董佑彰」,而發生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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