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202,201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劉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49547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及自民國930年12月22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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