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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昱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05年度救字第83號),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長期失業,且名下所有不動產為家族公同共有,不能自由處分,已符合訴訟救助要件。
然法官蘇正賢卻認聲請人並非生活困窘,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人,又未審先判認聲請人無勝訴之望,枉法裁判,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3號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駁回而終結,此有上開裁定影本及本院案件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始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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