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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王建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滄海、王盛龍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對本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得暫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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