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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王民權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王忠正
王大明
王春榕
王瑞霖
王騰遠
王錦祿
王錦龍
王思涵
王晴正
王苡妮 (88年4月25日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如
被 告 王鈞鴻
王添富
王有德
王義成
王義和
王國川
王國田
王國文
王明華
王明通
王保勝
王玉清
王永慶
王祥福
王榮得
王良傑
王騰煜
王大樹
王文冠
王宗史
王進旺
王竹根
王宗慶
王俊仁
王朝英
王惠民
王俊傑
王老扶
王老負
王郁夫
王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7,701元【計算式:30,9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58.58平方公尺(416地號土地面積)×1/6(原告之潛在應有部分)+30,9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537.09平方公尺(417地號土地面積)×1/6(原告之潛在應有部分)=8,217,70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3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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