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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懷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亮
被 告 佛羅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美金662,946.26元,及新臺幣648,473元,則其請求之美金部分經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7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與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1比32.252計算之結果,應為新臺幣(下同)21,381,343元【計算式:662,946.26×32.252=21,318,343元(元以上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029,816元(計算式:21,381,343元+648,473元=22,02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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