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47,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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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陳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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