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50,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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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張雅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否認之被告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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