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900元《{【土地公告現值86,600元(44+15+16)】+房屋課稅現值82,900元、225,500元}÷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