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57,2016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李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