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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王昱仁
被 告 王榮老
王士承
王澤東
王福來
武王秋蘭
陳王芷芸
王秋霞
王秋金
柯錦波
王錦煅
黃王艷凰
王榮賢
王艷秋
王艷雪
王國峯
王國韋
王國安
王高華
王惠珠
王惠美
王彩蓮
王原杉
梁王寶貴
王寶惠
王玉蘭
王美珠
黃清建
張黃茉莉
周良美
周聖國
周素萩
周靜宜
周鳳珍
楊清應
楊清海
黃政義
連美蓉
黃怡華
黃勺娟
黃懷毅
黃瀚賢
吳黃彩蓮
黃蔡秀綿
黃榮進
黃銅意
黃金時
黃來春
黃王七花
黃元福
黃貴妃
黃貴美
黃文合
黃林春枝
陳俊榮
陳淑惠
陳淑娟
陳淑玲
陳淑敏
周謝罔市
周桂平
周桂寶
周美珍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周桂平
被 告 周美華
周士立
周開富
周俊卿
周招愛
周容綬
周佳芸
周陳銀柳
周文庸
周文彬
周美惠
王吳賜美
王彩霞
王正良
王美慧
王黃玉有
王俊迪
王慶豐
王許美蘭
王瑜琪
王瑜婷
王建富
王瑜琴
王竹根
陳麗真
王沛軒
王姵茹
王家豪
王清蜂
王采嶧
蔡碖百
蔡峻銘
蔡素華
蔡金豐
蔡建正
蔡寶珍
蔡梅瑛
蔡梅女
霍宗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霍國才
被 告 霍汶琳
霍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17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529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9分之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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