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69,2016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林育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銀生、高新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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