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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2,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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