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8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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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閤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淑娟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市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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