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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馬思陽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洪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6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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