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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玫青、陳振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140元(計算式:7,180,474+1,635,666=8,816,140,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 │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0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87.11×29,200=2,543,612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4.82×29,200=4,520,744 │
├──┼─────────────┼─────────────────┤
│ 0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8.42×35,700×6/200=116,118 │
├──┼─────────────┼─────────────────┤
│ │合 計│ 7,180,474│
└──┴─────────────┴─────────────────┘
附表二:
┌──┬─────────────┬─────────────────┐
│編號│建物坐落 │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01 │臺南市○○區○○段000○號 │ 626,700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號 │ 981,500 │
├──┼─────────────┼─────────────────┤
│ 03 │臺南市○○區○○段000○號 │310,000×886/10000= 27,466 │
├──┼─────────────┼─────────────────┤
│ │合 計│ 1,635,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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