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源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