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3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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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築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王秀英、黃崇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8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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