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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鍾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欽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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