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朱晉億
原 告 朱昶欣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權狀,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