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送達代收人 王乙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娥、林○○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