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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瀚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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