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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楊瑞興
被 告 劉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即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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