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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黃亮慧
被 告 黃牡丹
陳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亦已分別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102年7月5日所為之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陳志華就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土地,於102年7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㈢被告黃牡丹應將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8、20至25所示之23筆土地,就其應有部分之1/3移轉登記予原告。
㈣被告黃牡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0,04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㈠、㈡項部分,係以被告間之無償行為有詐害其債權之情形為由,請求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該撤銷行為所受利益,即日後可請求被告黃牡丹過戶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3為計算,是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3,132元(計算式:105年公告土地現值8,200元/平方公尺×面積92.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5×1/3=43,132元)。
再原告訴之聲明第㈢項部分請求被告黃牡丹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8、20至25所示之23筆土地,就其應有部分之1/ 3移轉登記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85,8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但編號5部分在訴之聲明第㈠、㈡已計算,不再重複計入)。
另原告訴之聲明第㈣項係請求被告黃牡丹應給付其590,044元及利息,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90,044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19,022元(計算式:43,132元+2,385,846元+590,044元=3,019,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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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被繼承人黃海│被告黃牡丹之權│原告請求移轉│訴訟標的價額(元,小數點│
│ │ │ │ │洋之權利範圍│利範圍 │之權利範圍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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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770 元/ 平方│115.43平方公│1/5 │6/175 │1/3 │770×115.43×6/175×1/3 │
│ │學北段215 地│公尺 │尺 │ │ │ │=1,016元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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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770 元/ 平方│113.58平方公│1/5 │6/175 │1/3 │770×113.58×6/175×1/3 │
│ │學北段216 地│公尺 │尺 │ │ │ │=1,000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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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安南區│8,200 元/ 平│97.36 平方公│1/6 │1/35 │1/3 │8,200×97.36×1/35×1/3 │
│ │學北段666 地│方公尺 │尺 │ │ │ │=7,60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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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安南區│8,200 元/ 平│993.95平方公│ 1/6 │1/35 │1/3 │8,200×993.95×1/35×1/3│
│ │學北段667 地│方公尺 │尺 │ │ │ │=77,62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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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安南區│8,200 元/ 平│14.37 平方公│1 │6/35 │1/3 │8,200 ×14.37 ×6/35× │
│ │學北段669 地│方公尺 │尺 │ │ │ │1/3 =6,73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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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安南區│6,100 元/ 平│432.38平方公│1 │6/35 │1/3 │6,100 ×432.38×6/35× │
│ │學北段670 地│方公尺 │尺 │ │ │ │1/3 =150,715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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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安南區│1,800 元/ 平│3094.48 平方│1 │6/35 │1/3 │1,800 ×3094.48×6/35× │
│ │學北段671 地│方公尺 │公尺 │ │ │ │1/3 =318,289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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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安南區│1,800 元/ 平│1279.61 平方│1 │6/35 │1/3 │1,800 ×1279.61 ×6/35×│
│ │學北段671-1 │方公尺 │公尺 │ │ │ │1/3 =131,617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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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南市安南區│1,800 元/ 平│142.81平方公│1 │6/35 │1/3 │1,800 ×142.81×6/35× │
│ │學北段675 地│方公尺 │尺 │ │ │ │1/3 =14,689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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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南市安南區│5,600 元/ 平│29.00 平方公│1 │6/35 │1/3 │5,600 ×29.00 ×6/35× │
│ │學北段1269地│方公尺 │尺 │ │ │ │1/3 =9,280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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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南市安南區│4,151 元/ 平│401.90平方公│1 │6/35 │1/3 │4,151 ×401.90×6/35× │
│ │學北段1271地│方公尺 │尺 │ │ │ │1/3 =95,331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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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南市安南區│1,800 元/ 平│382.97平方公│1 │6/35 │1/3 │1,800 ×382.97×6/35× │
│ │學北段1271-1│方公尺 │尺 │ │ │ │1/3 =39,391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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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南市安南區│2,300 元/ 平│195.81平方公│1/2 │6/70 │1/3 │2,300×195.81×6/70×1/3│
│ │學中段719 地│方公尺 │尺 │ │ │ │=12,868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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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南市安南區│3,200 元/ 平│130.19平方公│1 │6/35 │1/3 │3,200 ×130.19 ×6/35× │
│ │學中段392 地│方公尺 │尺 │ │ │ │1/3 =23,806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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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臺南市安南區│3,200 元/ 平│652.46平方公│1 │6/35 │1/3 │3,200 ×652.46 ×6/35× │
│ │學中段394 地│方公尺 │尺 │ │ │ │1/3 =119,307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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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南市安南區│2,300 元/ 平│16.28 平方公│1 │6/35 │1/3 │2,300 ×16.28 ×6/35× │
│ │學中段394-1 │方公尺 │尺 │ │ │ │1/3 =2,140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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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臺南市安南區│2,300 元/ 平│13.57 平方公│1 │6/35 │1/3 │2,300 ×13.57 ×6/35× │
│ │學中段395-1 │方公尺 │尺 │ │ │ │1/3 =1,783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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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南市安南區│2,300 元/ 平│901.95平方公│1 │6/35 │1/3 │2,300 ×901.95 ×6/35× │
│ │學中段398 地│方公尺 │尺 │ │ │ │1/3 =118,542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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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臺南市安南區│2,471 元/ 平│897.40平方公│1 │6/35 │1/3 │2,471 ×897.40 ×6/35× │
│ │學中段399 地│方公尺 │尺 │ │ │ │1/3 =126,71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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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南市安南區│2,996 元/ 平│124.24平方公│1 │6/35 │1/3 │2,996 ×124.24 ×6/35× │
│ │學中段433 地│方公尺 │尺 │ │ │ │1/3 =21,270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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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臺南市安南區│4,825 元/ 平│3015.32 平方│1 │6/35 │1/3 │4,825 ×3015.32 ×6/35×│
│ │學中段436 地│方公尺 │公尺 │ │ │ │1/3 =831,367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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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南市安南區│7,016 元/ 平│685.34平方公│1 │6/35 │1/3 │7,016 ×685.34 ×6/35× │
│ │學中段447 地│方公尺 │尺 │ │ │ │1/3 =274,763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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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385,8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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