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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陳貞維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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