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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陳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2,8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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