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76,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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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顏正昌
顏正杰
顏秀芬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楠西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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