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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洪瑞男
訴訟代理人 康福全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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