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67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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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福等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0,1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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