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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陳文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黃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7,1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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