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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曾科鎮
被 告 勝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朢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勝朢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焚化爐底渣清除,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0,605元【計算式:(312.46平方公尺+6751.71平方公尺+882.90平方公尺)×1,500元/平方公尺(即105年1月公告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11,92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8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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