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075,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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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被 告 黃良興
黃良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65,6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元以下均4捨5入)
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價額:4476.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026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92=490,244元。
二、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價額:569.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4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92=75,392元。
三、一與二之加總合計:565,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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