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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楊宗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宏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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