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120,201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林筱蓉即林良芩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穗瑩
訴訟代理人 翁麗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將被告之聲請狀影本併同本裁定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