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165,2017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林進雄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