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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林進強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龍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自非適法,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4,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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