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252,201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林敬弘
被 告 陳泰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致生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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