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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3號
原 告 曾素花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翠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施翠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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