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294,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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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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