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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劉子菱即全球不動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歐明東
徐建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原 告 謝月津
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被 告 蔡佳臻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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