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348,2017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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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曾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景胤、曾景農、曾綉貴、曾約翰瓊絲即
曾景徽、王應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64,1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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