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367,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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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蘇錦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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