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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狀所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十二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固將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12人列為被告,然均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核與上開書狀之規定有違,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狀所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12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車牌號碼)
2533-LS、707-HCA、1719-T9、MVW-661、3855-ZQ、7030-JH、0468-F3、793-HEZ、M5S-312、179-DHL、9037-NW、5139-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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