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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王俐婷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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