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462,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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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蔡篤昆
被 告 陳老萬
被 告 陳松雄
訴訟代理人 陳世千
被 告 陳明德
被 告 陳清水
被 告 陳超興
被 告 陳慶祥
被 告 陳吳玉女
被 告 陳凰生
被 告 陳允明
被 告 陳淵拓
被 告 陳志和
被 告 陳志華
被 告 陳享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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