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48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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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 告 陳雪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崑陛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崑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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