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1483,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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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怡仁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書田、林天明二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7,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7,1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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