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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黃再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再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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