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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被 告 黃再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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